世界供认航空器权力条约(1948年6月19日 日内瓦) 发布时间: 2024-01-16 20:58:01 |   作者: 开云直播电竞app

  在不同缔约国中进行的接连挂号的合法性,依照每次挂号时该航空器进行国籍挂号的缔约国的法令予以供认。

  二、本条约的规则不阻碍供认缔约国法令规则的航空器权力;可是,缔约国不得承受或许供认优先于本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权力的权力。

  二、除本条约还有规则外,挂号本条约第一条第一款所列的权力对第三人的效能,依据该项权力挂号地的缔约国的法令供认。

  二、任何人均有权从上述机关获得挂号簿所载内容的经正式认证的副本或摘抄。该副本或摘抄应当构成挂号簿内容的开端依据。

  三、缔约国的法令规则提交挂号文件与挂号有平等效能的,对本条约而言,该项文件的提交与挂号具有平等效能。在此情况下,应当有恰当办法以确保此文件能对大众敞开。

  一、依据拯救或许保管航空器的活动完结地的缔约国的法令,因为下列事项对航空器发生的求偿权,缔约国应当予以供认,而且此项权力优先于对该航空器的一切其他权力: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权力的受偿次序,依照发生该权力的事情发生日期逆向摆放。

  四、前款规则的三个月期限届满后,缔约各国即不再供认上述权力,除非在此期限内,

  (二)权力金额现已经协议供认或就此项权力已提起了司法诉讼。在司法讼诉的情况下,该期限的间断或间断由受理案子的法院地法令供认。

  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权力的优先权适用于其所担保的悉数债务。可是,其中所包含的利息,不答应超出履行程序开端前三年中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利息。

  在扣押或许强制拍卖航空器或航空器权力的情况下,被诉人明知正在进行拍卖或履行程序,而建立或转让第一条第一款所列的权力的,不管是有损于实施扣押的债务人或履行债务人,仍是有损于买受人,缔约各国均能够不予供认。

  (二)履行债务人应向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提交有关该航空器的挂号事项的通过认证的摘抄,并应在该航空器进行国籍挂号的地址,依照当地的法令,至迟在供认的拍卖日期一个月曾经,将拍卖事宜予以公告;一起应依照挂号簿上所列地址,以挂号信,如或许,以航空信,告诉已挂号的航空器一切人、已挂号航空器权力的持有人以及已依照第四条第三款规则挂号的权力的持有人。

  三、因为不恪守本条第二款的要求而发生的结果,依照拍卖地的缔约国的法令供认。但任何违背该款要求进行的拍卖,在卖之日起六个月内,经此项违背要求行为的任何受害人提出恳求,可予以宣告无效。

  四、除非经主管当局供认的并依照本条约规则优先于履行债务人的权力的各项权力能由拍卖的价金赔偿消除或许转由买受人承当,任何强制拍卖均不得进行。

  五、假如在履行拍卖的缔约国疆域上,为担保债务而担负有第一条规则的任何一项权力的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的人员或产业造成了严峻的损伤或许危害的,除非该航空器的运营人或以其名义向某一国或任何一国的稳妥企业充沛和有效地投保了上述损伤或许危害险,该缔约国国内法能够规则,在将该航空器或许将归于同一一切人并担负有由同一债务人享有的相似权力的其他航空器进行扣押的情况下

  (二)为担保债务而持有的并由被扣押航空器担负的第一条所述权力,在对立受害人或其代表时,不答应超出该航空器价金的80%。

  拍卖履行地的缔约国的法令未规则任何其他限额的,若投保的金额与被扣押的航空器的重置价值相其时,稳妥即被认为是充沛的。

  六、依据拍卖所在地缔约国的法令,为了各债务人的共同利益并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合法费用,优先于任何其他权力受偿,包含第四条规则的优先权,并应从拍卖所得的价金中付出。

  依据第七条规则拍卖航空器,发生搬运该航空器的一切权的效能,买受人不再受未由其担负的权力的影响。

  除依据第七条规则进行强制拍卖以外,除非已挂号权力的持有人悉数得到清偿或许这些权力的持有人赞同,不得将航空器的权力挂号或国籍挂号,从一缔约国搬运至另一缔约国。

  一、如依据挂号航空器的缔约国的法令,为担保债务而持有并已挂号的具有第一条所述性质的航空器权力,引伸至储存在特定地址的零备件,一切缔约国均应供认此项权力,只需这些零备件持续在上述特定地址储存,而且为了将该零备件已有权力担负的现实恰当地告诉第三人,已在储存地址粘贴恰当公告,载明对该项权力的阐明、其持有人的称号和地址以及挂号该权力的挂号薄。

  二、在挂号的文件中应当附入一份有关上述零备件的品名和概数的清单。这些零备件能够用同类的零备件代替而不影响债务人的权力。

  三、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八条的规则均适用于被强制拍卖的零备件。可是,假如履行债务人是无担保债务人的,当拍卖叫价不低于经担任此项拍卖的机关指定的专家对此项零备件所供认的价格的三分之二时,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则应被视为答应进行此项拍卖。此外,在分配拍卖收益时,为满意履行债务人的权力恳求,有关主管机关能够将向优先权持有人付出的金额约束在付出第七条第六款所指费用后的拍卖收益的三分之二。

  四、本条所称的“零备件”,系指航空器部件、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设备、外表、设备、装修件,以及构成上述物件的部件,更广泛地说,包含一切为替换设备于航空器上的部件而贮备的各种品名的其他物件。

  一、本条约的规则,在每一缔约国中适用于在另一缔约国进行国籍挂号的航空器。

  本条约的任何规则均不阻碍任何缔约国依照其关于移民、海关或空中飞行的国内法规则,对航空器采纳履行办法的权力。

  为本条约的意图,缔约各国的司法和行政主任机关,除非其国内法有相反的规则,能够相互直接通讯。

  缔约各国应采纳必要办法以确保本条约规则的履行,并及时将这些办法告诉世界民用航空安排秘书长。

  本条约所称的“航空器”,包含航空器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设备以及一切用于航空器的,不管与航空器拼装在一起或暂时拆开下来的部件。

  由缔约国担任其对外联系的某一疆域建立独自的航空器国籍挂号簿的,本条约对缔约国法令的指引应解释为对该疆域法令的指引。

  二、批准书应交存世界民用航空安排,该安排应将交存日期告诉每一签署国和参加国。

  一、当两个签署邦交存其对本条约的批准书时,从第二个国家的批准书交存后第九十天起,本条约在该两国之间收效。关于尔后交存批准书的每个国家,本条约在其批准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收效。

  二、参加应以参加书交存世界民用航空安排,世界民用航空安排应将参加书交存日期告诉每一签署国和参加国。

  一、任何缔约国能够以退出告诉书送交世界民用航空安排声明退出本条约,该安排应将收到此项告诉书的日期告诉每一签署国和参加国。

  一、任何国家在交存其批准书或参加书时,能够声明其对本条约的承受不适用于在对外联系上由其担任的一部分或几部分疆域。

  三、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作出声明的某些疆域外,本条约适用于在外交联系上由缔约国担任的一切疆域。

  四、任何国家能够独自地代表曾由该国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作出声明的悉数或部分疆域参加本条约,此项参加适用本条约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则。

  五、任何缔约国可依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则,独自为在对外联系上由其担任的悉数或任一疆域声明退出本条约。

  本条约于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九日在日内瓦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缔结,各该文字的文本同一作准。

  本条约存放于世界民用航空安排的档案中,并依照本条约第十八条的规则敞开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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