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案例3个 发布时间: 2024-03-12 08:33:55 |   作者: 开云体育

  公路货物运输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占有逐渐重要的地位。以下是我为大家理的关于公路货物运输案例,给大家作为参欢迎阅读!公路货物运输案例篇1:原告(反诉被告)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某某,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某,男,系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喻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某,男。原告(反诉被告)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xx销黄盖428550个,UTC七喜〃再来一瓶777600个。约定在20xx共计有:促销黄盖174500个,UTC七喜〃再来一瓶621000瓶身标签不能相互结合使用,而重新生产也要超过前期产品宣传的促销活动期限,因此,直接引发和报废抽奖瓶盖相应的174500张瓶身标签报废。后收货方发函索赔直接损失如下:1、促174500个,单价为0。007513087。5元;2、UTC再来一瓶621000个,单价为0。077元,共47817元;3、促销黄盖对应的瓶身标签174500张,单价为0。04元,共6980因瓶盖毁损导致的停机直接损失30000元,以上共计90904。5款及直接经济损失共计90904。5元;2、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13日,故两时间到达的货物是否属于同一批货物还需待查。2、原告起诉所提供的证据与我方没有一点法律上的关系,在XXXX公司对瓶盖污染状况的表述中,既未得到我方的认可,也未得到权威机关(如工商、卫生部门)的鉴定,就地销毁也未通知我方到场,也无独立的第三方加以证明。3、本案应适用《铁路法》及相关的铁路运输法规处理。根据证据《货物运单》的托运人须知第五条:本公司实行保价运输,保价和未保价货物在运送过程中发生的丢失、短少、变质、污染和损坏,按《铁路法》的相关规定处理。《铁路法》第二章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额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三章第五十六条三项注明〃不保价运输的,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4、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物运单上明确载明,托运人执本货物运单向我司托运货物,证明并确认和愿意遵守铁路货物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法规规定,对于铁路货物运输纠纷诉讼时效适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54条的规定: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额的有效期间为180但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有效期为6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关于索赔时效的规定: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者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计算。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原告一直以货物受污染为由未支付运费,现原告称受污染的部分货物已被销毁,但其既不能提供权威部门的鉴定证明此部分货物已不能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亦不能提供货物已被销毁的证据,故被告有理由认为货物已抵达目的地并不存在瑕疵,原告应依约支付此次运输费用3700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对被告反诉主张的运输费用3700元数额无异议,但原告委托被告承运的货物遭受严重污染经报废,被告应赔偿我方损失,我方不应支付运费。公路货物运输案例篇2:20xx月21日,松下公司委托货运配载站将17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货运配载站接受委托后用汽车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托运的洗衣机中16台损坏。经交警认定货院判令货运配载站按受损洗衣机的进货价赔偿原告货物损失30188,19元,并赔偿可得利润损失3018元,合计33206.19货运配载站辩称:双方已在货物托运合同中约定:〃托运人必须要委托承运人保险,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保险条例赔偿〃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双方签订合同后,松下公司未委托货运配载站办理货物保险手续,因此松下公司的洗衣机在运输途中受损,货运配载站只须按运费的三倍进行赔偿即可。松下公司要求货运配载站赔偿全部损失没有依据,货运配载站没有办法接受。纠纷原因承运人过错造成托运货物损毁,托运人没有办理保险,发生纠纷。责任方及责任原因责任方:货运配载站责任原因:货物托运凭证是承运人自行拟定、印制,并在对外业务中反复使用,应认定为格式合同,应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原则进行解释,如合同条款符合法定情形的,可认定该条款无效;该合同符物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外,应对货物毁损承担赔偿责解决方案承、托运人签订的托运凭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运人必须要委托承运人对所托运的货物进行投保,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发生丢失和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所以托委托承运人投保,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该条款中所指的〃损坏〃,应当不包括运送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所造方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交付时或应交付时的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托运人主张以其进货价计货损,因进货价一般低场价格,货运配载站应按受损洗衣机的进货价赔偿松下公司货物损失30188,19元学习体会与收获一、本案的货物托运凭证为被上诉人自行拟定、印制,并在对外业务中反复使用,应认定为格式合同。依据该合同约定,如托运人办理了保险手续,则货物发生丢失和损坏,则按保险条例赔偿。从中能够准确的看出托运人把本应由其自行承担的赔偿相应的责任转移给保险机构,由此变相免除其本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故相关的内容属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责条款。另依据合同约定,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货物发生丢失和损坏,承运人按运费的三倍赔偿,该赔偿数额大大少于货物实际价值,故该合同内容属格式合同中限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的条款。以上所述的合同内容属关于本案双方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分担的条款,然而依据该合同,不管托运人是否办理有关保险手续,承运人均不必实质性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或按实际损失额全部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实际上已排除托运人在货物发生毁损时,向承运人依照法律来追究其违约责任这一主要权利,由此应认定上述合同内容有违公平原则,且承运人在签订合同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托运人注意上述条款,故上述条款应认定无效。公路货物运输案例篇3:案情介绍20xx月30日,甲作为B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的经办人与输合同〃一份,该合同的有效期自20xx30日至20xx月30日。20xx日,A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将一组电池运往深圳市,甲作为物流公司的市场代表在货运订车确认单上署名。该电池运往深圳后,由乙于20xx月11日签收,签收之时,对货物的检验情况未作注明,而乙签收的发货通知单上注天内书面通知我方,以便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20xx A公司发传真给甲,表示该批电池在收货时因外包装被更换且包 装较好,故 收货人在收货时未拆包,后经送至直接客户处,打开 包装后才发 现电池被损坏且已经过不专业的修补,希望物流公司 妥善处理此 事。之后,在A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物流公 司于20xx 23日盖章出具证明,确认该电池系物流公司运 输,途中因道 路颠簸,导致货物倾倒,箱体表面几处被划伤,且 有部分电解液 溢出。 20xx 年10 经保险公司现场查验,预计箱体及电缆接头可赔付,现估计物流 公司须承担电池价值(扣除保险赔付)26313 元、运费(深 圳至上 海)825 元,共计27138 元,如因保险索赔价格变革,将 按具体情 况处理,以上费用将于 月运费中扣除。甲收到该传真后于同日 在传真上写上:我公司应该承担由我公司失误产生的损 失,基本 同意以上方案。物流公司于20xx 年10 月份运费的对账单,共计运费48424元,根据对账单的形式应当 由A公司确认, 公司未在该对账单上签章确认。物流公司提供的该对账单下 方有用铅笔写的字,内容为〃实收20316扣除 28108。在本案审理 过程中,保险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A公司 于20xx 托物流公司运至深圳的一组电池,已投保,投保金额 29005.25 (其中货物价值28235.25元、770 费),保险公司已向A公司理赔,理赔金额 3518 元(其中货损理 1923元,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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