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3-12 08:33:47 |   作者: 开云体育

  公路货物运输案例 篇一:公路运输纠纷案例分析 (1775字) 2003年1月21日,松下公司委托货运配载站将 17台“松下爱妻号”洗衣机运至外地某 市。货运配载站当日签出货物托运凭证,该凭证右下方有货运配载站事先印好的货物托 运合同双方在货物托运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载明:“托运人必须要委托承运 人保险,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保险条例赔偿……”,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 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货运配载站接受委托后用汽车运输,途中发 生交通事故,造成托运的洗衣机中 16台损坏。经交警认定货运配载站应负事故全部责 任。之后,松下公司多次找货运配载站协商赔偿事宜,但无法达成协议。为此,松下公 司依法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货运配载站按受损洗衣机的进货价赔偿原告货物损失 30188, 19元,并赔偿可得利润损失 3018元,合计33206. 19元。货运配载站辩称:双方已在 货物托运合同中约定:“托运人必须要委托承运人保险,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保险条例 赔偿……”,“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 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 双方签订合同后,松下公司未委托货运配载站办理货物保险手续,因此松下公司的洗衣 机在运输途中受损,货运配载站只须按运费的三倍进行赔偿即可。松下公司要求货运配 载站赔偿全部损失没有依据,货运配载站没有办法接受。 纠纷原因 承运人过错造成托运货物损毁,托运人没有办理保险,发生纠纷。责任方及责任原因责 任方:货运配载站责任原因:货物托运凭证是承运人自行拟定、印制,并在对外业务中 反复使用,应认定为格式合同,应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原则进行解释,如合同 条款符合法定情形的,可认定该条款无效;该合同符合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依《合同 法》的有关法律法规,除承运人 证明货物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 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外,应对货物毁损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解决〉方案 承、托运人签订的托运凭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 并生效。由于该托运凭证明确约定托运人必须要委托承运人对所托运的货物进行投保,如 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发生丢失和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所以托运人未按合同 约定委托被告对托运货物进行投保, 途中因交通事故所受到的货物破损毁坏被告只需按运费 的三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但本案的货物运输合同属格式条款合同,其中第三条规定:“如 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该条款中所指的 “损坏”,应当不包括运送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坏,且该合同第二条、第三条 属免除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加重托运人责任,排除托运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承运人在签 订合同时未按法律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托运人注意该条款, 因此应确认为无效。根 据《合同法》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货物损失的赔偿额双方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交付时或应 交付时的货物到达地的市场行情报价计算, 托运人主张以其进货价计货损,因进货价一般低 于市场价格,货运配载站应按受损洗衣机的进货价赔偿松下公司货物损失 30188, 19元 学习体会与收获一、本案的货物托运凭证为被上诉人自行拟定、印制,并在对外业务中 反复使用,应认定为格式合同。 二、该合同符合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依《合同法》的有关法律法规,除承运人证明货物的 毁损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 的外,应对货物毁损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故该义务属承运人的法定义务,且包括因交通事故 所致的货物毁损。 三、依据该合同约定,如托运人办理了保险手续,则货物发生丢失和损坏,则按保险条 例赔偿。从中能够准确的看出托运人把本应由其自行承担的赔偿相应的责任转移给保险机构,由此变 相免除其本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故相关的内容属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责条 款。 另依据合同约定,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货物发生丢失和损坏,承运人按运费的 三倍赔偿,该赔偿数额大大少于货物实际价值,故该合同内容属格式合同中限制提供格 式条款一方责任的条款。 以上所述的合同内容属关于本案双方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分担 的条款,然而依据该合同,不管托运人是否办理有关保险手续,承运人均不必实质性自 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或按实际损失额全部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实际上已排除托运人在货物发生毁损时, 向承运人依照法律来追究其违约责任这一主要权利,由此应认定上述合同内容有违公平原则, 且承运人在签订合同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托运人注意上述条款, 故上述条款应认定 无效。 篇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2483字) 案情介绍2004年4月30日,甲作为B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的经办人与 A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签订 “货物运输合同” 一份,该合同的有效期自 2004年4 月30日至2005年4月30日。2004年9月7日,A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将一组电池运往 深圳市,甲作为物流公司的市场代表在货运订车确认单上署名。该电池运往深圳后,由 乙于2004年9月11日签收,签收之时,对货物的检验情况未作注明,而乙签收的发货 通知单上注明:本货物已投保,如发现损坏、短缺等问题,请收货后 3天内书面通知我 方,以便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 2004年9月15日,A公司发传真给甲,表示该批电池 在收货时因外包装被更换且包装较好,故收货人在收货时未拆包,后经送至直接客户处, 打开包装后才发现电池被损坏且已经过不专业的修补,希望物流公司妥善处理此事。之 后,在A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物流公司于 2004年9月23日盖章出具证明,确 认该电池系物流公司运输,途中因道路颠簸,导致货物倾倒,箱体表面几处被划伤,且 有部分电解液溢出。 2004年10月9日,A公司发传真至物流公司处,表示电池在运输途中翻倒并被运输人 员加入不明液体,导致整组电池报废,经保险公司现场查验,预计箱体及电缆接头可赔 付,现估计物流公司须承担电池价值 (扣除保险赔付)26313元、运费(深圳至上海) 825元,共计27138元,如因保险索赔价格变革,将按详细情况处理,以上费用将于 9 月运费中扣除。甲收到该传真后于同日在传真上写上:我公司应该承担由我公司失误产 生的损失,基本同意以上方案。物流公司于2004年10月8日制作了 9月份运费的对账 单,共计运费48424元,根据对账单的形式应当由 A公司确认,但A公司未在该对账单 上签章确认。物流公司提供的该对账单下方有用铅笔写的字,内容为“实收 20316扣除 28108”。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 A公司于2004年9月7日委 托物流公司运至深圳的一组电池,已投保,投保金额 29005. 25元(其中货物价值 28235. 25元、770元为运费),保险公司已向 A公司理赔,理赔金额 3518元 (其中货 损理赔1923元,1595元为运费)。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物流公司对甲发的传真和签名及甲书写的内容的真实性未作肯定, 但在法院限期让物流公司核实后,物流公司仍以甲现已离开公司为由, 对证据的真实性 不愿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据此,法院结合传真件上的传真标识及本案其他证据,认定 物流公司提供的传真件均系真实有效, 并与本案有关联性。虽然物流公司和 A公司均认 为A公司提供运输合同系为了证明甲的身份, 与本案争议问题无关,但法院认为该运输 合同对双方发生的运输业务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约定, 且物流公司诉请 的9月份的运输费发生在运输合同的有效期内,故该合同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A公司抗 辩不用支付9月份的28108元运输费,其主要理由就是双方已都同意在运输费中扣除 物流公司应支付给其的物损赔偿款。在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中, 并未约定运输费可与物 损相抵,反而在结算方式 2中强调结算款项不受货损、理赔及送货回单等因素影响, A 公司须按时全额支付物流公司各项费用。 故A公司主张双方已达成扣款协议的惟一依据 是,甲在传线月份运输费对账单上用铅笔写的几个字。 甲是物流公 司运输合同经办人及市场代表, 故应理解为在运输合同中注明的与物流公司的权利义务 相关事项,甲均有权代表物流公司作出处理意见。因此,结合双方在运输合同中的约定 及运输业务特点,法院认为甲对运输业务中有关运输费多少、运输时间地点、货物是否 已按时并安全送到、运输途中是否有物损等事实有权代表物流公司处理并承认。但对物 损金额的确定、赔偿额的支付是否在运输费中扣除等事项,甲无权代表物流公司承认。 如甲已作出承诺,也属无权承诺。该承诺效力有待于物流公司追认。理由一该承诺已超 出合同授权范围,二物损金额确定涉及多项事实的认定及法律规定,故合同经办人一般 不具有此方面经验,三即使物损已确定,那么在运输合同明确约定物损不影响运费支付 情况下,甲同意扣除运输费系对原运输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经办人显然不具有变更合 同的权利。且甲的承诺也有瑕疵,其仅是对 A公司的意思表示“基本同意”,而不是完 全同意,物流公司对甲的承诺并不追认。至于对账单上的铅笔字,并非意思明确的完整 句子,不能证明双方已对扣款达成合意。因此,法院对 A公司抗辩的双方对物损赔偿额 及在9月份运费中扣除已达成合意的意见不予采信,如确有物损, A公司应另行与物流 公司协商或起诉。据此判决 A公司应支付物流公司运费 28108元。 A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称:一、甲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为甲不仅是物 流公司的市场代表也是该公司市场部经理, 其2004年10月9日收到上诉人传真件后所 作出的回传,是代表物流公司所作的承诺,是真实有效的,在该回传件上甲明确同意了 上诉人将物损费用在运费中扣除的意见;二、如果甲的行为是无权代理,也构成表见代 理,因为运输合同是甲代表物流公司签订的, 和上诉人发生的业务一直是甲和上诉人联 系的,甲曾代表物流公司与上诉人达成过多项协议,并得到履行,故全部符合表见代理 的法律规定;三、即使不是表见代理,甲的行为也已被物流公司所追认,在物流公司开 具的对账单上明确写明是“扣款”而非“欠款”, 物流公司在9月份向上诉人开具的发 票金额为20316元,已扣除了物损金额,且至运输合同到期,物流公司从未向其催讨过 运费,因此物流公司对甲的行为是认可的。原审法院对甲能力的认定和对“基本同意” 的认定均存在偏差,综上所述,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物流公司答辩称:甲仅是公司的经办人,其无权对货损作出认定和承诺,对账单上的铅 笔字是谁写的,未予查明,而且扣款和欠款是一回事,运输合同中明确注明货损与运费 无关,上诉人可以另行主张,甲无权对合同做修改,虽然发票只开具了 20, 316元, 但不代表其放弃另外的运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予以维持。 篇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1811字) 原告(反诉被告)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湖南 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某,男,系湖南 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喻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 原告(反诉被告)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反诉原告)喻某某(以 下简称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 张建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姚某,被告的委托 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6月6日,原告找到被告的货运部,委托其运输用于 XXXX外包装的 一次性普通及兑奖瓶盖共计为: 促销黄盖428550个,UTC七喜“再来一瓶” 777600个。 约定在2010年6月9日送至XXXXX双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XX^司)。后被告直至 2010年6月12日才运输至指定地点。在收货方 XXXX^司对货物进行收货检查时发现, 此批货物因为被告未尽合理的管货义务,大部分瓶盖受到雨水污染,不能够达到饮食业 的最低卫生标准,没办法再次使用,只能报废,被收货方拒收。经过仔细清点,共计有: 促销黄盖174500个,UTC^喜“再来一瓶” 621000个需要报废。另外因为促销黄盖涉 及产品抽奖促销需要,导致相应的瓶身标签不能相互结合使用, 而重新生产也要超过前 期产品宣传的促销活动期限,因此,直接引发和报废抽奖瓶盖相应的 174500张瓶身标 签报废。后收货方发函索赔直接损失如下:1、促销黄盖174500个,单价为0。0075元, 共13087。5元;2、UTC七喜“再来一瓶” 621000个,单价为0。077元,共47817元; 3、促销黄盖对应的瓶身标签 174500张,单价为0。04元,共6980元;4、因瓶盖毁损 导致的停机直接损失 30000元,以上共计90904。5元,我方已向收货方履行赔偿义务。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 1、被告支付原告付给沈 阳公司的货款及直接经济损失共计 90904。5元;2、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并反诉称,1、原告所述被告直至2010年6月12日才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 但从《XXXX长沙分公司对原告的函》中的货物到达时间为 6月13日,故两时间到达的 货物是否属于同一批货物还需待查。 2、原告起诉所提供的证据与我方没有一点法律上 的关系,在XXXX^司对瓶盖污染状况的表述中,既未得到我方的认可,也未得到权威 机关(如工商、卫生部门)的 >鉴定,就地销毁也未通知我方到场,也无独立的第三方 加以证明。3、本案应适用《铁路法》及相关的铁路运输法规处理。根据证据《货物运 单》的托运人须知第五条:本公司实行保价运输,保价和未保价货物在运送过程中发生 的丢失、短少、变质、污染和损坏,按《铁路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铁路法》第二章 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 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额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三 章第五十六条三项注明“不保价运输的,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 100元。” 4、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物运单上明确载明, 托运人执本货物运单向我司托 运货物,证明并确认和愿意遵守铁路货物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法规规定, 对于铁路货物运输纠纷诉讼时效适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 54条的规定:承运人同 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额的有效期间为 180日,但要求承运人支付 违约金的有效期为6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五条关于索赔时效的规定: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者逾期, 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 180日的规定,自铁路 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计算。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法院依法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原告一直以货物受污染为由未支付运费,现原告称受污染 的部分货物已被销毁,但其既不能提供权威部门的 >鉴定证明此部分货物已不能投入使 用,亦不能提供货物已被销毁的证据, 故被告有理由认为货物已抵达目的地并不存在瑕 疵,原告应依约支付此次运输费用 3700元。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对被告反诉主张的运输费用 3700元数额无异议,但原告委 托被告承运的货物遭受严重污染已经报废,被告应赔偿我方损失,我方不应支付运费。 div style=padding:10px 5px 0px 20px;margin:10px 0px 0px -15px;

  2、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3、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4、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按照每个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2023年国产飞机上装用的进口发动机和机载设备翻修项目构思建设方案.docx

  2023年7月浙江省学业水平考试化学试题与答案(2023年级).docx

  道法九年级下册第二单元第四课第一框《中国的机遇与挑战》精品课件.pptx

  原创力文档创建于2008年,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分享给其他用户(可下载、阅读),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所有。原创力文档是网络服务平台方,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发链接和相关诉求至 电线) ,上传者

上一篇:国内公路货损事例

下一篇:公路货物运输案例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