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3-12-19 20:28:52 |   作者: 仓储储存

  切实加强全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处置全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提高交通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受伤或死亡、环境破坏及财产损失,保障全市经济社会正常运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公路水路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营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市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出示交通保障的其他突发事件。

  遵循“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部门协作、资源共享,依靠科学技术、提高效率”的原则。

  根据全市公路、水路应急工作需要,成立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局局长、营口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工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营口移动、营口联通、营口电信、营口铁塔、市邮政管理局、沈阳铁路局鞍山车务段(大石桥火车站、营口火车站)、哈大铁路客运专线(营口东站、盖州西站和鲅鱼圈站)、营口机场有限公司、营口海事局、市金融发展局、营口军分区、武警营口支队、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1)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处置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在省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协调特别重大和重大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研究、解决和处置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向省、市人民政府和交通厅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交通局直属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1)贯彻落实省、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组织协调全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工作、应急处置及事后调查评估工作;

  (3)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和各市(县)、区级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之间的工作;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以及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工信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调度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发地的社会治安;迅速疏导交通,对事发地和通往事发地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扑救火灾、清除危险物品、控制爆炸险情;搜救遇险人员、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核查、鉴定;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做好反恐怖安全防范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中受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协调事发地殡仪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相关经费的保障落实工作,督促市(县)、区级财政按规定落实应急防治经费、补助经费并适时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对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加强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视测定信息;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监视测定工作,指导污染控制与处置;参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调查评估。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有关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报告的规定,审核、上报有关部门;组织并且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对灾害发展的新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处置的措施和建议。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对公路、水路交通沿线和危害公路、水路交通干线附属设施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抢修损毁交通设施,确保公路水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和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与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有关的主要河道的水情,指导事发地做好因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引发的与水利有关的次生灾害的处置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指挥、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伤(病)员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根据需求,调动市及周边市(县)、区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安监部门和受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因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因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公路、水路突发事件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地震趋势做监测和预测。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突发事件所需的预警预报信息;提供近期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对事发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营口移动、营口联通、营口电信、营口铁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各移动、联通、电信分公司及运营企业做好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突发事件中的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邮政机要通信保障工作。

  沈阳铁路局鞍山车务段(大石桥火车站、营口火车站)、哈大铁路客运专线(营口东站、盖州西站和鲅鱼圈站):负责组织铁路运力,做好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物资运输等工作。

  营口海事局:负责管辖水域内的海上交通监控管制,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力量、商船参与海上应急行动。

  营口军分区: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视情况协调驻军参加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武警营口支队: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出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也可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迅速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协调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救援部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自身的需求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调查监测组、新闻报道组。

  成员:市委宣传部、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卫计委、营口海事局、营口军分区、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

  成员: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营口机场发展有限公司、营口海事局、营口军分区、武警营口支队、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

  职责:负责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中伤员抢救、空中运输(地面保障)、隐患消除、公路(水路)通行能力恢复和鉴定公路、水路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职责:负责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受伤或死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

  职责:负责设置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事发地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水路畅通。

  成员:工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营口移动、营口联通、营口电信、营口铁塔、市邮政管理局、沈阳铁路局鞍山车务段(大石桥火车站、营口火车站)、哈大铁路客运专线(营口东站、盖州西站和鲅鱼圈站)、营口机场发展有限公司、营口海事局、市金融发展局、营口军分区、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

  职责:负责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预警、空中运输地面保障、通信保障、经费保障、生活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工作,组织、协调、督促保险机构做好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的理赔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成员: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地震局、营口海事局、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

  职责:负责对事发地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原因做出详细的调查和动态监测,为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有关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避免造成更大人员受伤或死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现场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按照市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

  专家咨询组是市应急指挥部的咨询机构,由交通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的情况和发展的新趋势,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应急调查技术报告和抢险救灾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积极开展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地质灾害预报,重大危险源监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共同做好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

  各级交通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强化交通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全市交通系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培训演练,建立和完善公路、水路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领域、区域及危险源进行排查和评估。在春运、汛期和气象条件恶劣、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预防工作,强化排查、巡查和核查等监督检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和制度,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公路、水路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包括:公路、水路突发事件风险源信息,即交通系统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诱发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信息,以及虽不会诱发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但需要出示交通运输保障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等信息。

  各级交通部门要建立健全交通信息监测体系和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预测预警机制。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收集整理和监测分析可能会导致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必要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和举报制度,公布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报告电话,保证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渠道的畅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遵循“迅速、准确、真实”的原则,在第一时间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以及本单位发生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缓报、漏报和瞒报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一定要保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发现或接到预警信息或社会公众的报告,并经核实确认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应急管理机构报告。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对于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Ⅱ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市交通应急管理机构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2)事件起因、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以及影响区域和事件发展趋势;

  (7)市公安部门在发布重大交通安全、刑事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可能会导致公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时;

  (8)市海事部门在发布航行通(警)告可能会影响市内重要港口生产作业、重点交通项目建设时。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对交通的影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公路、水路突发事件预警分为四级,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状况和采取一定的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升级、降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收集到的信息对公路、水路突发事件进行预判,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启动相应预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将预防预警行动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统筹安排,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经营管理及生产建设中突发事件的风险源、风险因素、风险影响、风险防范与应急对策进行识别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预防预警预案,及时有效地发现、报告和消除突发事件隐患。根据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及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迅速采取一定的措施预防和控制事态发展。

  根据对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实情况,及时确定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和重要物资紧急运输的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预防预警工作。实行应急救援值班,及时通报信息,随时执行抢险救援任务。

  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交通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4)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授权,发布有关信息,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提出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公布咨询电话,对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运力和装备,检测用于疏运转移的交通运输工具和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其处在良好状态;

  (7)加强对交通运输枢纽、重点通航建筑物、重点场站、重点港口、码头、重点运输线路及航道的巡查维护和安全保卫;

  (8)根据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和上级指示,转移、疏散人员和重要财产,要求受影响区域的交通经营单位采取预防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有关应急处置机构依据真实的情况提出的其他必要的防护性、保护性措施;

  (10)交通主管部门应该依据事态发展,以及所属地方人民政府的决定,相应调整或者停止所采取的措施。

  全市交通行业各相关的单位和企业应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装备拥有单位应加强对装备的维护和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应定时进行检查、调试,并及时对储备应急物资做必要的更新补充。在接到预警信息后,第一时间调度装备、物资到重点部位准备。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应急装备做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抢险救援组和后勤保障组应根据预警事件的特征和影响程度与范围,指导有关部门提出交通应急保障资源征用方案,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按有关法律法规签发执行。当征用方案涉及别的行业或社会资源时,由当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

  在征用方案下发后12小时内,相关交通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通知要求,负责组织和征用相关应急保障资源,签署交通应急保障资源征用通知书并下发相关单位,征调相关公路、航道及港口抢险保通和运输保障的人员、车辆与船舶、装备和物资,并到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市交通局应建立交通行业各级预警联系人常备通讯录及信息库;建立公路、水路突发事件风险源数据库;建立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评估系统。

  市交通局在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路网中心指导下建设本市各级预警支持系统。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交通应急平台体系。

  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按照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区域分为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 (Ⅱ级)、较大 (Ⅲ级)和一般 (Ⅳ级)四个等级。

  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处置程序,根据事件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机构。

  在发现或接到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报告后,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由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响应,组织交通、公安、驻军、武警等有关部门做好道路及航道抢修、运力调度、应急运输、灾民转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①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采取一定的措施,实施先期处置,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影响区域,防止事态扩大;

  ②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快速反应、运转高效,依靠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根据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区域及旁边的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如下措施:

  ②进行现场踏勘,专家咨询,根据突发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制定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事件发展的新趋势,对方案做调整优化;

  ③指挥协调事发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调集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对突发事件造成影响进行消除,对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进行抢修、抢通或搭建临时性设施以满足交通运输正常运行需要;

  ④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搜寻、营救遇险人员,确定事件疏散区域,组织运力疏散、撤离受威胁人员和运输车船,组织应急物资运输;

  ⑦必要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的帮助,启动联合机制,组织协调公安、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参与现场勘察、保护和治安维护工作;

  ⑧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开展情况;

  ⑩其他有利于控制、减轻和消除危害的必要措施,并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清洗整理现场。

  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交通企业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调度和指挥。

  (3)当公路、水路突发事件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或管辖范围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①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②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协调突发事件发生地周边交通主管部门给予应急处置支持;

  ③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派出现场工作组和专家、有关技术人员对应急处置给予指导;

  ④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在资金、物资、装备设施、应急队伍等方面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发生符合本预案4.1 款事件分级中所规定的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 (Ⅱ级)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具体处置程序见本预案附件。根据省应急指挥部指令,我市随之联动响应,迅速进入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在省应急指挥部领导下,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确定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协调、指挥、调动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人员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发生符合本预案4.1 款事件分级中所规定的较大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时,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并做好以下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前期处置情况;

  (2)由总指挥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并召集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市(县)、区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通报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情况,同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新闻报道组负责向社会发布;

  (3)立即开通与事发地市(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指导督促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处置建议,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带队赶赴现场指挥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根据职责部署本部门开展协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公路、水路应急资源;

  (5)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省交通厅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视情况请求省交通厅支援。

  发生符合本预案4.1 款事件分级中所规定的一般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时,市(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市(县)、区级指挥部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前期处置情况;

  (2)市(县)、区级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并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情况,同时由市(县)、区级指挥部办公室、新闻报道组负责向社会发布;

  (3)立即开通与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指导督促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处置建议,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带队赶赴现场指挥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县)、区级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市(县)、区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根据职责部署本部门开展协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公路、水路应急资源;

  (5)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市交通局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视情况请求市交通局支援。

  根据不一样突发事件,向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装备并发放使用说明。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发地的真实的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负责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根据事发地的真实的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明确动员的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在专业救助力量不能够满足救助需求时,由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由市委宣传部按照以人为本、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统一发布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发布信息。

  (2)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处置、火灾爆炸危险或危险隐患的排除等)已经结束;

  (1)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总指挥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根据省、市应急指挥部或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置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回到正常状态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突发事件受灾情况的统计工作,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开展损毁交通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清、汇总抢险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应急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市(县)、区两级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尽快做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调查评估报告,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调查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

  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对因应急而紧急征用的物资给予补偿,被征用物资的单位、个人应提交征用物资使用情况报告,否则按征用物资单位的记录给予补偿。

  事件发生地交通主管部门接到补偿申请后,按规定发出行政补偿受理通知书,并结合有关征用记录和事后调查评估的情况,对补偿申请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出应急征用补偿通知单,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补偿形式包括:现金补偿、费用减免、实物补偿和别的形式的行政性补偿等。

  事件发生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对参加应急处置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保险包括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财产保险。应急救援人员应由其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各级公路、水路应急指挥机构要与成员单位畅通相关信息交流沟通渠道,保证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通信设施系统,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充分的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和互联网络等多种形式,确保在事件发生时通信畅通。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队伍,并在本级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2)建立应急运输车辆、船舶技术档案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车辆、船舶的技术状况。应急运输车辆、船舶所属单位负责保持应急运输储备车辆、船舶处在良好的技术状况,并强化应急运输车辆、船舶的日常养护与保养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应急抢通保障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发生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应急队伍、储备物资和设备,实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①加强城市公交客运应急队伍建设。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企业,组建由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及时抢修故障营运车辆;建立由站务人员组成的兼职疏散引导队伍,疏导乘客及时、有序地撤离故障车辆或车站,防止挤压和故;建立与旅客运输、出租客运企业的协调与调用机制,及时疏散受困、受阻旅客。

  ②加强公路、航道专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建设。结合公路路网规模、结构、地域分布特点,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协调路政管理部门并分别以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及日常养护队伍为基础,采取与专业公路养护工程企业签订应急处置协议的方式,构建基层公路专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每市(县)、区普通公路应急抢险人员不少于100人,保证2小时内到达救援地点。综合全市航道管理真实的情况,各港口行政、港航与航道管理部门,海事部门和相关港口企业要加强航道维护能力建设,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在应急抢通中的作用,并与长期服务于省、市水运建设市场的专业航道养护施工公司签订应急处置协议,建立港口航道等疏堵保通专业应急队伍。

  ③加强客货场站、港口码头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在充分依靠当地公安消防专业应急力量的基础上,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督导客运场站、港口码头,依托专职安全管理员、保安员,挑选业务骨干人员,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④加强危险品运输应急队伍建设。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区运输主要危险品货物的类别,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重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运力组织和保障。加强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督查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升公司应对和处置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能力。

  ⑤完善水上应急队伍建设。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海事部门及港航企业要在省、市海上搜救中心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水上搜救工作的实际要,加强本地区水上搜救队伍建设,鼓励动员社会各方面志愿者参加,形成以专业搜救力量为主、社会力量参与的水上搜救应急队伍;加强船舶污染应急队伍和清污应急队伍建设,培养专业方面技术人才;加强对船舶油品和油污水经营和处置相关企业的业务指导,督促指导各港口码头企业、航运企业、石油化学工业等企业建立本单位应急队伍。

  ⑥加强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建设。各级道路运输、港航与航道管理部门应依托当地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骨干企业,明确责任和义务,完善应急运输补偿机制,建立应急运输保障车队、船队,完善指挥调度联络和协调机制,保障各类重点物资、抢险救灾应急物资的运输和人员的疏散。

  在运力选择类型方面,要根据有几率发生事件的性质,合理确定大中型客车、专用货车和普通货车等车型。

  储备运力必须做到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能正常投入运输活动。应急储备运力单位、运力数量、类型及人员数量要逐级报告备案。

  ⑦加强施工安全应急队伍建设。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逐步建立以项目自救为主、专业救助为辅、安全专家为技术支撑的交通建设应急队伍体系,加强本地区建设安全应急技术专家资源库建设,探索建立以本地区大型施工公司、地方专业救援队伍为重要补充力量的救援联动机制,全方面提高交通行业建设安全应急救援能力。

  营口市公路管理段、大石桥市公路管理段和盖州市公路管理段负责组建公路项目常设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并确定为全市交通应急抢险队伍,由市交通局统一安排抢险任务,统一归属市交通局指挥和调度。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好公路、桥梁、航道、港口码头等交通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

  应急物资包括公路、水路抢通物资和救援物资两类。公路、水路抢通物资最重要的包含:沥青、碎石、砂石、水泥、钢桥、钢板、木材、编织袋、融雪剂、防滑料等;救援物资最重要的包含:速食、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

  还要采取社会租赁和购置相结合的方式,储备少数的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撒布机、汽车起重机、清雪车、平板拖车、运油车、发电机、空压机、凿岩机等。

  (2)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加强全市交通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储备能力。各级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点)应向上级行业主管单位备案。鼓励有条件的交通企业建立应急设备基地(点)。

  (3)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和特点,结合公路抢通和应急运输保障队伍的分布,合理地布局、统筹规划建设;普通公路具体由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统一布局指导,道路运输具体由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统一布局指导。同时,统一接受省交通厅布局指导。

  (4)水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点),应根据重点物资水路运输和港口码头突发事件发生的频率、范围等,依据省交通厅统一布局规划,建立我市应急抢通和运力储备,并接受省交通厅港航局统一布局指导。

  (5)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交通应急平台体系。

  (1)由市交通局组建市级交通应急平台,并与省级交通应急平台相互连通,市(县)、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建立相应平台。

  (2)各级交通应急平台应根据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报处理、跟踪反馈和应急处置等应急管理需要,能及时向上级交通应急平台提供数据、图像、资料等,实现与上、下级交通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

  (1)交通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应分级负担,要根据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统筹安排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和应急培训、演练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项目应急保障所需各项经费应在工程概算中予以考虑,并在各施工合同段工程合同100章费用中单独予以明确,由业主单位或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2)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1)应急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公布的内容最重要的包含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2)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由新闻报道组具体承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最迟在事发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

  (3)新闻报道组负责组织发布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新闻通稿,传递事态进展的最新信息,解释说明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问题,澄清和回应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错误报道,宣传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动态,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组织召开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相关单位、部门参加的新闻发布会。

  (4)新闻发布主要媒体形式包括电视、报纸、广播、网站等;新闻发布主要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接受多家媒体的共同采访或独家媒体专访、发布新闻通稿等。

  (5)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相关新闻发布材料包括新闻发布词、新闻通稿、答问参考和其他发布材料,由相关应急工作组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新闻报道组汇总审核,其中Ⅲ级、Ⅳ级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相关新闻发布材料须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编写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教材,组织各级领导、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将应急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原则上,各级领导干部每年培训不少于1次;应急管理工作人员每半年应至少接受一次相关知识的培训;应急救援队伍每季度培训不少于1次,并依据培训记录和考核成绩实施应急人员的动态管理,提高交通应急保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为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及完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应急预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制定演练计划,组织预案演练。针对当地的应急工作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并向上级报告。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预案的实施做监督检查,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使应急预案得到一定效果的实施和不断完善。

  各级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建立规范化的评估机制,综合路网规模、组织体系、重大危险源分布、通信保障、应急队伍数量、规模、分布等因素,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价指标,提出评估方法和程序。

  市交通局负责本预案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每年组织专家评审一次,原则上两年组织修订更新。按照评审结果需修订或更新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级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和本系统的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程序完成预案的审核、批准、备案和印发实施。同时,要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要,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管理工作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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