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术语相关解释 发布时间: 2024-01-25 05:53:58 |   作者: 特别服务

  海关 (Customs)是国家行政机关,是设置在对外开放口岸的进出口监督管理机关。它的主要职能是:对进出国境的货物、货币、金银、证券、行李物品、邮递物品、运输工具,进行实际的监督管理、稽征关税和代征法定的其他税费,临时保管通关货物和统计进出口商品等;查禁走私,一切进出国境的货物和物品、运输工具,除国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要在进出国境时向 海关 申报,接受海关检查(查验)。它有权对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进出口物品不予放行、进行罚款,直至没收或销毁。海关一般设在海港、空港或陆路边境线上。

  关税(Tariff)是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海关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流转税。关税有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选择税等形式,但主要或绝大多数都是前两种。从价税是基于进出口货物或物品的价格来征收关税,以百分比的形式表示。从量税是基于进出口货物或物品的单位数量来征收关税。复合税是对某一进出口货物或物品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选择税是对某一进出口货物或物品根据相关规定的条件,征收从价税或征收从量税。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定或估定后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它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通常完税价格就是发票上表明的成交价格,即进口商在该货物销售出口至进口国时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但只有当进出口商申报的价格被海关接受后才能成为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关税客体(Objects of Tariff)是指关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

  货物和物品是两个含义,属于贸易性进出口的商品称为货物;属于入境旅客携带的、个人邮递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以及用其他方式进口个人自用的非贸易性商品称为物品。

  关税主体(Subjects of Tariff)是指关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1)征税主体(Subjects of Taxation),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国家行使征税的海关机关。

  (2)纳税主体(Taxpayer),又称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关境(Customs Territory),又称税境或关境域,是指海关法适用的领域。关境是一个国家的关税法令完全实施的境域,关境与国境(Border)应是一致的,但有时又不一致,若国家境内设立经济特区,经济特区不属于关境范围以内,这时,关境就比国境小;若国家与邻国之间划出一个地带为海关监管区,这个区域可以在国境内,也可以在国境外,在境外的就要比国境大;若国家相互间缔结关税同盟,参加关税同盟国家的领土连成了一片,在整个关税同盟的国境范围内设立关境,这时的关境就比国境大,比如欧盟。

  关税高峰(Peak Tariffs)是指在总体关税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少数产品(即希望保护国内生产者的产品)维持的高关税。这是对关税的现象描绘。当一个的国家关税表包含的关税税率被逐章的以连续线性图表示时,该线形图可能会呈现为被一系列尖峰所隔开的高原形状, 每个尖峰意味着这一个产品或这组产品比有高原表示的产品享受更高的保护,这些高峰构成较高的贸易壁垒。

  涉外税收优惠(Preferential Tax Revenue with Foreigners)是指一国政府给予有纳税义务涉外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特定的优惠待遇,这中间还包括按既定税率减征豁免。

  差价税(Variable Levy)又叫差额税,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的进口商品的价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关税,就叫差价税。由于差价税是随着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的,因此它是一种滑动关税(Sliding Duty)。对于征收差价税的商品,有的规定按价格差额征收,有的规定在征收一般关税以外另行征收,这种差价税实际上属于进口附加税。

  差价税也是欧盟对从非成员国进口的农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关税。其税额是欧盟所规定的门槛价格与实际进口的货价加运保费( CIF )之间的差额。门槛价格是欧盟根据欧盟境内谷物最短缺地区公开市场上可能出售的价格(境内谷物最高价格)减去从进境地到达该地区市场的运费、保险费、杂费和销售费用后所规定的价格。门槛价格是计算差价税的基准价格,外国农产品抵达欧盟 港口 (地)的 CIF 价格低于此价时,即按其差额征税,使税后的外国农产品进入欧盟的市场行情报价不低于欧盟同种类型的产品的价格。征收差价税是欧盟实施共同农业政策的一项主要措施。其最大的目的是为保护和促进欧盟内部的农业生产。所征差价税款作为农业发展资金,用于资助和扶持内部农业生产的发展。

  财政关税(Revenue Tariff)又称收入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为最大的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关税税则(Tariff Tax Regulations)又称海关税则。海关凭以征收关税,是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它是一国对进出口货物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与免税货物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关税税则包括: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和关税、税率。

  关税配额(Tariff-rate Quota, TRQ)是指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没有限定,而对在一定时期内所规定的数量限制(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采用较低的税率,给予关税的优惠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

  关税壁垒(Tariff Barrier)又称为关税措施,是指一国或单独关税区在关税设定、计税方式及关税管理等方面的阻碍进口的措施,特别是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以保护国(境)内市场的措施。一国对进口商品征收高关税,会增加进口商品的产品,提高其销售价格,削弱其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从而限制了这些商品的进口,达到保护本国产品在国内市场竞争力的目的。高关税像高墙一样保护着国内市场,故被称为关税壁垒。常见的关税壁垒有以下几种形式:关税(从量关税、从价关税、选择关税、混合关税)、关税高峰、关税升级、关税配额、特别关税(附加关税)等。

  差别关税(Differential Duties)指针对不一样国家的同种进口商品征收税率不同的关税。差别关税税率是由正常关税税率和特设关税税率组成。差别关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差别关税,就是实行复式税则的关税;狭义的差别关税是对一部分进口商品,视其国家、价格或进口方式的不同,课以不同的税率的关税。差别关税的种类很多,有多重关税、报复关税、平衡关税等。

  保护关税(Protective Tariff)指一国为保护本国的工农业而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

  特惠税(Preferential Duties)又称优惠税,是指对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但它不适用于从非优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

  关税升级(Tariff Escalation)是指关税税率随产品加工程度逐步深化而逐步的提升的关税结构。世界各国的关税结构通常是制成品的关税税率高于中间产品的关税税率,中间产品的关税税率高于初级产品关税税率。因此,关税升级的关税结构使关税的有效保护率大大高于税则中关税税率。

  关税化(Tariffication) 将非关税壁垒转化为约束关税的过程。在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下,这样做的目的是提高现存贸易壁垒透明度,并促使各国履行自己的减让承诺。

  反贴补税(Countervailing Duty),又称抵消关税或补偿税,是指为抵消进口商品在制造、生产或输出时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贴补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反贴补税的税额一般以“贴补数额”征收,目的是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抵消出口国对该项商品所做补贴的鼓励作用。

  反倾销 税(Anti-Dumping Duty),是指为外国商品倾销进口,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免受倾销损害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反倾销 税的税额一般以倾销差额征收,目的是商品倾销,保护本国的市场与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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