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研究》2022年第4期要目 发布时间: 2024-01-27 09:03:01 |   作者: 开云直播电竞app

  区在中国涉外法治建设中的独特地位和及其重要的作用——纪念香港回归祖国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25周年

  内容提要:“一国两制”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创举。法治是香港的根本,中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社会繁荣稳定的基石。香港的涉外法治既是香港总体法治的重要一翼,也是中国涉外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为“一国两制三法系”条件下探索不同法系和跨境法律规则的衔接提供了宝贵经验。香港发达的律师业和法律服务业促进了中国内地律师业和法律服务业的国际化,促进了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交融发展。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和解决争议服务中心,为中国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作出了重要贡献。香港与内地一道促进了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的发展。香港在中国涉外法治建设中发挥着无法替代的、慢慢的变大的作用。

  内容提要:日本在其非法占领朝鲜半岛进行殖民统治时期强征劳工和施行“慰安妇”制度,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权。自20世纪90年代初,韩国受害者开始向日本法院提起索赔诉讼,并在用尽日本法律救济措施后转向韩国法院寻求救济。2011年韩国就个人请求权问题作出了支持韩国受害者的判决,此后韩国不同法院相继审判了若干相关案件。对此,韩国与日本各执一词纷争不断,其论争的关键法律问题是1965年《韩日关于解决财产和请求权问题及经济合作的协定》(简称《韩日请求权协定》)所放弃的请求权的范围。该问题关系到韩国受害者的个人索赔问题是不是已经通过该条约“得到解决”,其核心是国家权力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处分作为基本人权的个人权利。根据条约解释的一般规范,不能认定韩国受害者的个人索赔请求权已被韩国政府根据1965年《韩日请求权协定》所放弃。1965年《韩日请求权协定》的效力范围不可抵触国际强行法、不可超越缔约主体的权限。虽然韩国受害者具有个人索赔请求权,但由于国家主权豁免和韩国地方法院对日本的司法管辖权等问题,韩国受害者追究日本的责任任旧存在困难和障碍。

  内容提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大流行给国际民用航空运输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国际航空旅行、货物流动和供应链受阻,世界经济承压。航空运输的跨国性和疫情全世界大流行的特征,决定了各国无法独自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下国际民用航空运输这一全球问题。国际民航组织虽可协调各国合作,但相关决议和决定缺乏约束力,民航公共卫生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不成体系,各国对国际民航组织授权有限且不能有效实施国际标准,这些是全球民航领域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暴露出来的共同问题。在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中,中国民航业积累了丰富经验,在全球率先实现国内行业复苏,有关措施已列入国际民航组织的指导材料。中国可继续在国际民航组织提出完善民用航空旅行的全球方案,逐步推动全球民用航空卫生国际标准审计的扩展和完善,促进各国提高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的能力,实现全球民航复苏,加强全球民航治理。

  内容提要:伴随着中国崛起和全球经济治理变革,国有企业的公私主体地位认定标准日益成为一个重要话题。在国际经济法的三个主要领域,这一个话题都曾引发持久而热烈的讨论:在国际金融法领域,集中体现为多边开发银行的相关法律和案例裁决;在国际投资法领域,集中体现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相关法律和案例裁决;在国际贸易法领域,集中体现为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法律和案例裁决。这些领域的研究显示,国有企业的公私主体地位认定基本遵循“基于职能”的标准;但是,偏离此标准的做法已然浮现,主要是“基于所有制”的认定标准。这项结论不仅对于国际经济法未来发展影响重大,而且对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也具备极其重大意义。国际社会如何评价、能否接受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将受到此项结论的影响。

  内容提要:国家豁免原则的立场选择是以国家为当事方的跨国文物纠纷能否诉诸司法裁量的关键。在国际条约无法适用和习惯国际法尚未成熟的情况下,一国法院原则上适用法院地国现行有效的国家豁免立场。在管辖豁免层面,性质标准构成跨国文物追索诉讼中涉诉国家行为是不是满足商业行为例外的主要判定标准;征收例外则构成追索战时劫掠文物最常援引的豁免例外。在执行豁免层面,外国文物的可执行性取决于其是否用于商业目的,而司法免扣押制度则可以为外国借展文物提供特殊豁免保护。中国应将流失文物追索放在涉外法治建设的系统工程中加以推进,尽快制定体现限制豁免立场的综合性国家豁免立法,并在此过程中系统构建契合文物追索现实需要的国家豁免规则。

  内容提要:调仲被誉为中国仲裁制度的特色,其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在中国国际仲裁中得到普遍使用,但中国现行的仲裁法律和法规对调仲机制的规范不成体系,使其程序性缺陷一直未能得到解决。“中国式调解”所带来的程序性争议,对于当事人在跨境争议中选择采用调仲造成了阻碍。这些争议包括:对调仲程序正当性、公正性和独立性的质疑,对信息保密的担忧,以及对仲裁员和调解员角色冲突的批评等。调仲制度在中西方的核心差异在于调解员所承担的职能,西方调解员不承担审判职能,而中国式调解却具有较强的审判性和干预性。文章以调仲过程中的东西方差异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的冲突弥合为切入点,并着眼于中国“一带一路”大局,就调仲在“一带一路”背景下的跨境商事及投资争议中的应用提出建议。通过立法和司法保障调仲制度的中立性、公正性,使仲裁与调解制度中的信息和裁判人员相对分离,吸纳国际标准完善仲裁规则、保证程序正当,有助于推广和完善调仲制度。

  内容提要:继续肆虐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给跨国商事交往带来了前所未有之挑战。美国等西方国家继续奉行单边主义贸易政策,扩张本国法院管辖权,颁布各类经济制裁措施并强行适用于他国,给传统国际私法带来障碍。西方国家继续在AI和大数据领域抢占立法高地,争夺全球AI监管规则主导权,并试图通过追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等手段实现自身的价值观外交政策。欧盟法院对伊朗塞帕(Sepah)银行案的裁决澄清了欧盟经济制裁条例对外国人债权的影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雀巢公司案中的裁决彻底阻断了受害人依据《外国人侵权法》对外国自然人起诉的可能性。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国际组织继续在管辖权等领域引领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进程,美国联邦法院首次认为《商业机密法》可以域外适用,将会对中国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国际私法的政治化趋势有所凸显。各国在法律领域的竞争愈演愈烈。

  《国际法研究》(双月刊)是中国第一本原创性国际法专业中文期刊,2014年5月创刊,单月15日出版发行。本刊前身是创刊于2006年的《国际法研究》集刊,共出版9卷。本刊的办刊宗旨为深入研究国际法领域的理论和实践,反映国内外国际法学发展的最新动态和重要成果,推动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本刊诚挚邀请海内外专家学者赐稿,来稿可包括论文、译文、案例评析、书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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