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9-30 02:12:30 |   作者: 开云电竞下载安装

  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加快“315”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的发挥科技专家在科学技术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建议〉的通知》《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建议〉的通知》和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们修定了《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加快“315”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的发挥科技专家在科学技术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确保全省科技评审(咨询)等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开展,切实提高科学技术创新活动质效,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建议〉的通知》《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建议〉的通知》和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省内外战略、科技、产业和经济等高层次人才于一体,服务于全省科学技术创新管理与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等各类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为科学技术创新战略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供有效支撑。

  第三条 省科技厅牵头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和统一建设、管理、使用,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受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省科技信息研究院负责专家库系统的建设运维、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可靠、资源共享”的要求建设和运行,相关单位可申请共享使用专家库专家开展科技评审(咨询)等活动。凡参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科学技术人才等工作的专家原则上均需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五条 入库专家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战略咨询专家、经济专家四种类别。专家入库时应满足以下门槛和专业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敢于影响秉公履职的行为和现象,客观公正,作风民主;

  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从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确保完成相关科技评审(咨询)等工作;

  1.技术专家。从事科学技术研发等方面工作的专业方面技术人才。包括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方面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验收通过的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在主要国际学术组织中任高级职务,或是国际标准起草人;科技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等的首席技术人员或研发技术总负责人等,或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的研发技术总负责人。科研业绩突出的,可结合实际需要适当放宽条件。

  2.管理专家。有着非常丰富科技管理、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高能级科创平台,科技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等科技公司,及高校、科研院所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科技公司孵化器等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熟悉科学技术创新工作且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人员。

  3.战略咨询专家。公共决策咨询和政策研究领域具有丰硕的成果和较高威望的专家学者。包括熟悉国家和浙江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情况和政策的政府咨询委员会成员;国家相关部委、全国高端智库、高校的著名专家学者;在科学技术创新政策研究、战略规划制定、项目管理等领域具备丰富经验的智库或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经济专家。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方面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企业和事业单位、其它社会组织中从事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省属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市级及以上医院等财务部门负责人;在银行、证券、保险、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具有5年以上实际在做的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可常年通过“科技攻关在线”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是不是满足推荐要求,递交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审核,落实推荐责任并上报。

  1.对根据工作需要且符合入库条件的高层次、紧缺领域专家,由省科技厅主动邀请入库。

  2.根据科技评审(咨询)等工作对专家的实际的需求,可紧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入库,经审核后办理入库手续。

  与国内省(市、区),特别是长三角地区建立科技专家资源共享制度,吸纳高层次及特定技术领域专家入库。

  第七条 专家填写个人申请信息应准确、完整、全面,学科分类须按标准填报,并对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填报的不予审核通过。

  (三)参与评审(咨询)等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接受评审(咨询)等邀请的,应签署承诺书,严格根据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同时对所提出的评审(咨询)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五)遵守科研学术道德,秉持客观、公正、独立原则,依规定的评审(咨询)等活动程序,开展相关工作,提出专业意见;

  (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侵犯、使用在评审(咨询)等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严禁泄露评审(咨询)等活动的内容、过程、意见、结果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不得侵犯被评审(咨询)等活动对象的知识产权。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四)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七)泄漏评审(咨询)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组织并且开展科学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榜单编制等咨询论证,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才计划实施、平台基地建设、科技奖励评审等各类科技活动所需的专家,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统一抽(选)取产生。特殊情况下,按程序报批后可邀请非在库专家作为特邀专家参与评审。

  重大、紧急的项目和确因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可经研究确定,不执行随机抽取、回避、向社会公布等制度。

  (一)随机原则。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专家组组成结构和专家选取条件,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二)精准原则。基于项目类别、领域、主要研究内容等关键信息准确设定抽(选)取条件,根据专家特长领域、研究方向等进行精准匹配。

  (四)回避原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系统予以自动回避,系统不能识别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与被评审(咨询)等活动对象或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奖励(人才团队)申报人及参与申报人员,平台基地建设负责人,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且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购买持有股票的除外),与被评审人、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与被评审人、项目负责人等在过去2年内有一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伙伴关系的;

  2.本人或直系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与被评审人、项目负责人、承担(申报)单位、参与单位等在同一家单位工作的(浙江大学为同一学院或同一直属单位、下属单位的);

  第十四条 建立专家标识体系,充分的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对专家特长领域、研究方向、代表性成果等开展分析研判,开展专家活跃度评价,提升精准性、科学性、匹配度,有效支撑专家抽(选)取和使用工作。

  第十五条 因开展科技评审(咨询)等活动需抽(选)取专家的,应事先提交申请,明确专家条件、结构、数量、回避要求、选用方式等,经报批同意后实施。

  2.择优选取。根据工作需要,可从专家库中选取符合评审(咨询)活动需要的专家。

  (二)通知专家。候选专家的通知一般是通过短信通知平台等方式发送,须按要求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在设定的时间内未收到专家回复,或确认参与的专家数量不能够满足要求的,按照设定的条件再次抽(选)取并发送通知,直至满足专家数量结构要求。紧急状况下可启用电话联系。

  第十七条 专家库系统建设运维机构应按照技术先进、功能齐全、好用管用、高效安全的要求,加强专家库系统、短信通知平台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强化数据安全性、代码安全性、访问安全性管理,开展常态化巡检巡查,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 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做好专家信息的动态管理、审核、标签设定以及专家服务等工作,强化日常运行管理,加强短信通知平台的安全管理,对专家抽(选)取、信息查看、短信通知、专家评审、专家回避、专家评价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九条 专家库采用实名制管理,由省科技厅对使用人员分级设置使用权限,建立完善授权使用机制。

  第二十条 专家信息实行定期更新机制,省科技厅每季度组织专家信息集中更新,确认信息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系统建设运维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承诺,做好系统稳定运行、维护保障和安全风险防范工作,不得将源代码托管在第三方代码库或存放第三方网盘,不得将共享接口超范围用于别的业务系统。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日常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和保密承诺,做好专家使用保障工作,不得将专家库中的敏感数据未经脱敏处理后直接提供,不得将涉及专家库数据的移动存储设备等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私自修改未经报批的用户权限。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使用人员应严格按规定范围和要求使用专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授权、谁负责”要求,谨慎保管账号和密码,不得借用和转让,并对使用本人账号下的操作负责,授权人员须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因非正当理由使用专家库或留存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不得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专家库系统建设运维人员、专家库日常管理和使用人员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库及专家信息安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有关法律法规和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专家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科研失信、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审核不严谨、报告不及时,给相关科技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按规定追责。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专家科技评审(咨询)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存在泄漏重要信息、技术秘密或商业机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相关的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对应的责任,所涉及项目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七条 科技评审(咨询)等活动结束后,使用单位须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质量规范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做评价。履职情况评价分为良好、一般、较差、差四个等级。

  (一)严格遵守科技评审(咨询)等工作相关规定,以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和严肃科学的态度按期完成相关科技活动的,评价为良好。

  2.无故迟到或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极度影响科技评审(咨询)等工作开展的;

  3.自行其是,未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科技评审(咨询)规则等进行评判,或连续3次与评审结果存在严重偏离的;

  (三)存在擅自披露科技评审(咨询)等活动所涉及的重要信息、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等违反相关科技活动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的,评价为差。

  第二十八条 专家在科技评审(咨询)等过程中的履职行为,按规定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其中对履职评价等级为差,或为较差且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出库处理。同时对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专家培训制度,通过在线学习、现场培训相结合方式,加强对专家政策法规、评审规则、评审实务和廉政教育等培训。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30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规〔2020〕1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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