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3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2-22 17:19:40 |   作者: 开云体育

  根据衢州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工作要求,结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自查自纠工作,为加强警示教育,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通报3起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

  2023年5月16日,衢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黔西南州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杨某驾驶车号为贵ET1885大型普通客车,从贵州黔西南出发前往浙江台州,该车核载55座,车内共有54人,其中乘客52人,驾驶员2人,检查现场驾驶员杨某无法当场出示包车客运标志牌。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包车客运(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下同)经营者应当持包车合同或者其他有效凭证,按照约定的车辆、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营运,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从事跨省、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通过道路运输监管平台向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包车合同,由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当次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能够使用电子标志牌形式。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很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收回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包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未持包车合同或者未按规定取得包车客运标志牌的”规定,衢州市交通运输局对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4日,衢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某驾驶宿迁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车号为苏NCC312/苏N588P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载三氧化铬从四川前往台州。在检查现场,张某无法出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在危险货物道路运送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和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依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规定,衢州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张某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0日,衢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平台做取证发现:2022年7月16日11时5分,衢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浙H15122在G15高速乐清枢纽匝道处存在超速行驶行为且历经三个动态监控数据采集点位超速行为依旧没有纠正。

  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整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司机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规定,衢州市交通运输局对衢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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