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宁夏发布10起高速交通事故案例这些错误可能你也犯过! 发布时间: 2024-02-22 17:19:24 |   作者: 开云体育

  众所周知,高速公路因为全封闭的道路设施、良好的运行条件和较高的管理上的水准,具有快速、安全、舒适、畅通的特点,促进了经济发展,提高了人们的生活品质。然而,在高速上通行也有一定的特殊性,如车流量大、车速快,一旦违反交通法律和法规,易发严重交通事故等。日前,记者从自治区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了解到近年来发生在我区高速公路上的数起典型违法、致伤亡事故案例,通过一系列分析其背后的原因,警示提醒广大驾驶人,杜绝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安全文明驾驶。

  2017年9月15日,驾驶人韩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青银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506公里+367米路段处,先与在该路段进行养护作业的养护工郝某某发生碰撞,后与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侧面发生碰撞,造成养护工郝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该路段最高限速小客车120公里/小时,大客车、大货车100公里/小时。经司法鉴别判定中心对韩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时的瞬时行驶速度、车辆转向性能、运行轨迹进行检测验证、鉴定,该车发生意外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121~126公里/小时。韩某某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是引发该起事故的原因。

  韩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允许超出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在该事故中有过错,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超速行驶时,驾驶人对速度的判断能力变弱,制动距离延长,遇到突发情况很难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预防。而且高速运行的车辆易爆胎,不稳定时易发生侧翻碰撞。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的,不罚款,记3分;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记3分;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70%的,处1000元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70%的,处2000元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2017年7月29日7时43分许,郭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京藏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187公里+604.4米处,与秦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又与中央护栏相撞后越过中央护栏,与由南向北方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员郭某某当场死亡,轻型自卸货车乘车人王某某受轻微伤,三车及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现场勘查,以及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郭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高速行驶且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因素。

  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风险隐患的机动车”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在事故中有过错,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驾车出行前一定要做好车况检查,及时有效地发现车辆存在的问题,提前处理隐患,避免在行驶过程中出状况。若发生紧急状况又无法自行解决时,请立即与交警部门取得联系。对于租借来的车辆,更要提前熟悉了解车况。

  2017年9月25日12时30分许,杨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京藏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372公里+83米路段处,穿越中央软护栏掉头,与樊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对向车道内发生剐蹭碰撞,造成杨某、樊某某及乘车人董某某、张某某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

  杨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因走错路而穿越中央软护栏掉头,与樊某某驾驶车辆在对向车道内发生碰撞。

  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在高速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在高速公路上走错路应继续往前行驶,在前方收费站出高速公路后再折回。高速公路虽然是封闭道路,但通常情况下相隔十余公里就会有一个出口,因此即便错过,只要在下一个出口驶出后掉头回来即可,绝对不能冒险在车道内停车,甚至倒车或逆行。

  2016年10月15日10时01分,黄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车内共4人)沿定武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99公里+722米路段处时,与焦某某驾驶的停在道路应急车道内的大型专项作业车(系宁夏公路管理局中卫公路分局养护作业车辆)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小型轿车驾驶员黄某某在内的3人当场死亡,乘车人方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

  经调查,黄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于2016年10月15日凌晨4时01分从京藏高速惠农主线收费站进入宁夏境内后,有长时间连续行车轨迹;同时,结合清理现场遗留物品发现,黄某某4人于2016年10月14日在北京八达岭长城合影留念,可以断定4人事发前一天有攀登长城的经历,而事故发生地距八达岭的高速公路距离近1400公里,证明4人赶了夜路。同时,根据后期对伤者方某某的询问了解,上述调查得到了印证。

  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在此事故中有过错。

  长时间出门旅游本就耗费精力体力,加上长时间外出归心似箭的心理因素,节后返程极易发生因疲劳驾驶引起的交通事故。驾车4小时之后就算疲劳驾驶,必须休息20分钟以上才可继续驾驶。高速公路平均每50公里就有一个服务区,驾乘人员出行途中可以在服务区休息用餐,切忌疲劳驾驶。

  2017年1月22日,马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福银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191公里+855.4米路段处时,与赵某某驾驶的在快车道内处于停驶状态的小型轿车追尾碰撞,造成该小型轿车乘车人田某某等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事故发生时行车记录仪上记录的视频证实,事故发生时,小型轿车驾驶人赵某某在错过驶离高速公路出口的非紧急状况下,实施了在高速快车道内停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马某某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在高速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之规定,在此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过错,其过错行为在此事故中起最大的作用,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有关法律法规,在高速上倒车、逆行的,处以记12分,罚款200元。驾驶人应清楚了解高速公路上交通标志的含义,提前规划好行车路线和相应的高速出口,行驶时注意仔细观察路面提示标志,高速公路上靠近高速出口、服务区入口的两公里、一公里、五百米等处都设立了明显的提示牌,驾驶人应正确选择出口匝道,提前变道,并与后方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017年9月19日6时50分许,张某某驾驶宁C牌照机动车,沿京藏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216公里+87.7米处时,与前方由李某驾驶的发生故障停于慢车道内的宁A牌照挂车发生碰撞,后又与道路防护栏及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宁C牌照机动车乘车人苏某某受伤,两车及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高速上出现故障后,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且未迅速报警。张某某在高速上行驶时,观察不周,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前方的故障车,且未能确保安全驾驶。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出现故障,需要停车排除一些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以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高速上出现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之规定。李某在此事故中有过错,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在高速上发生车辆故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正确停车: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驶入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停放。

  确保人员安全:车辆停放好后,车上人员应当从右侧车门,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最好是退到波形防撞钢板(护栏)外侧,绝不能在车内或车辆附近逗留、在高速上随意走动或拦截过往车辆求救。

  警示其他车辆并报警:如果车辆坏在行车道上难以移动,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150米外放置三角警告标志牌,并立即报警,夜间还应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一旦发生依规定可快处快赔的车损事故,不要等、不要吵,请选择快处快赔,快速撤离现场,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2017年5月1日,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固西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固西高速13公里+310米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马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马某当场死亡、轿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

  经现场勘查,以及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图、视频资料、检验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行人马某进入高速公路,且横穿高速公路,在此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过错。

  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允许超出一百二十公里”之规定,在此事故中有过错,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对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可处警告或10元罚款。

  为确保您的生命安全,请高速公路沿线居民不要为贪图方便而擅自跨越护栏横穿路面,更不要从高速互通出入口进入高速公路。

  当机动车在高速上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时,司乘人员切不可随意在高速上行走、逗留、玩耍,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转移到路侧安全防护设施以外等待救援,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2017年9月3日2时45分许,马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福银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福银高速2137公里处时,车辆与道路中央防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马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杨某某受伤,车辆、路产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

  经现场勘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图、视频资料、检验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马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未取得我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利用非法手段取得我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在驾驶证被暂扣或被吊销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都属于无证驾驶。无证驾驶是严重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重大交通安全风险隐患之一。无证者大多未经过正规的培训和考试,未取得驾驶证,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基本驾驶技能和安全驾驶心理,遇突发情况惊慌失措、手忙脚乱易引发交通事故,甚至车毁人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9月16日,施某某驾驶的津A牌照小型越野客车与周某某驾驶的宁B牌照小型越野客车在京藏高速公路由南向北方向1161公里+644米路段处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驾驶人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司法鉴别判定中心对周某某的血液进行检测验证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94.23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条例》第二十六第六项“机动车驾驶员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喝酒时酒精的刺激使人兴奋,在不知不觉中就会喝多,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状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对于酒后驾车者而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撞车的几率越大。当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毫克/100毫升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2.5倍;达到100毫克/100毫升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4.7倍。即使在少量饮酒的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程度也可达到未饮酒状态的两倍左右。

  2015年4月30日19时45分许,张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福银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213公里施工路段处,因遇前方同向车道交通堵塞,便擅自移动隔离快车道与慢车道的反光锥形筒,将车辆驶入由北向南方向车道,致使由北向南方向5辆车停驶依次排队等候通行。此时,田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福银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213公里+110.6米路段处,所驾驶车辆与同向正在依次停车排队等候通行的5辆车发生追尾碰撞后,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数辆车及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证实,张某驾驶机动车遇有前方同向车道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时,擅自移动交通标志,占用对面车道借道超车,致使对向车道车辆停车等候;田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高速上超速行驶且夜间遇有降雨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遇到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之规定,在此事故中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起同等作用。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在道路交互与通行中起着指引的作用,关系着每个人的出行安全,如果擅自改动,会给交通安全带来非常大隐患,如果因此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还可能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记者 党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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