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查处两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案件 发布时间: 2024-01-18 23:46:43 |   作者: 开云体育

  案件回顾: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彭白路155KM+100M处检查发现,成都市某建筑工程租赁公司驾驶员杨某驾驶普通轻型多用途货车非法运输柴油。

  违反条款:该公司采用普通轻型货车运输柴油的行为构成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违法来得到的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市综合执法局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彭敖路白庙市场检查发现,驾驶员刘某驾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运输甲醇从温江区到彭州市,当事人不能出示危险货物运单。

  违反条款:当事人运输危险货物不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12个月。”之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依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之规定,市综合执法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应当具有符合有关要求的从业人员、专用车辆、停车场地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在道路危险货物运送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从业资格证》和《危险货物运单》,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对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因特殊情况要比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久停车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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