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浙江省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公布一批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1-17 22:43:04 |   作者: 开云体育

  基本案情:永嘉某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对其作出罚款924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当事人还未履行义务,文成县交通运输局遂向文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成县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温路政罚〔2022〕6210 文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确定对被执行人永嘉某某有限公司罚款 9240 元及加处罚款 9240 元的内容。最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交纳罚款的义务。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交通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的持续开展和非现场执法的科技运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少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不主动履行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首例行政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裁定有其针对性和普遍性,既督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摈弃拖延履行处罚决定的陋习,又充分的发挥处罚的教育惩戒作用,有效破解“执行难”的问题,提升市民群众养成尊法守信的自觉意识。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9日上午,文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2K86+0巡查时发现温岭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郑某驾驶浙J12380自卸货车装载石头超过车斗栏板,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石头掉落。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经现场拍照、取证、调查询问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货车出车前一定要严格检查车况,规范装载,确保货物捆牢扎实,易洒落的货物要包裹篷布,在行驶途中一经发现货物倾斜、篷布开裂等现象,应及时将车辆停在安全区域做固定后再行驶,否则会造成路面污染和环境污染,还易引起交通事故,安全风险隐患大。

  案件三:非法营运案件(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基本案情:2023年8月21日,文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县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经调查发现陈某某驾驶浙CC8090中型厢式货车装载柴油从瑞安市运往文成县珊溪镇,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执法人员取证、调查询问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并对当事人陈某某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安全生产无小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更是不能有丝毫的马虎。依据法规,危险货物需由已取得资质的企业、车辆、人员运输,无证运输危险货物危害大,它不仅严重扰乱了运输市场秩序,而且无证危货车辆无安全保证,没固定的驾驶员和押运员,缺乏应有的专业相关知识和技能,若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和管理要求,共同维护安全良好的道路交互与通行运输市场环境。

  基本案情: 2023 年 11 月 7 日 14 时,永嘉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常某驾驶的浙 CDXXXX(6 轴)行经G322(瑞友线 时,经文成县交通运输局超限运输检测监控设备检验测试为车货总质量 69.9 吨,车货总质量超限 20.9 吨。常某某驾驶的浙 CDXXXX(6 轴)车辆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超限运输,已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短信告知当事人涉嫌违法超限运输,并告知其处理地点。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常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一直以来大型车辆的行车安全都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货车超限超载运输属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超限超载会给道路交互与通行带来潜在的危险,轻易造成车辆失控、桥梁倒塌等事故发生。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作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车辆超限超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赵文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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