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波律师:仓储合同有关规则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 2023-09-13 09:41:30 |   作者: 仓储储存

  仓储交易活动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签定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贮存存货人交给的仓储物,存货人付出仓储费的合同。供给贮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承受贮存保管服务并付出酬劳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仓储合同归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别类型,我国以往的有关合同法规将仓储合同归入保管合同中,总称仓储保管合同,但因其有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库房经营性质,因此合同法将其作为独立的有名合同固定下来。

  仓储合同从性质上讲归于保管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则,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给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实践中通常用仓单来证明两边当事人之间的仓储合同联系,就一般来说,仓单包括以下内容:1)存货人的称号或名字、居处;2)仓储物的种类、数量、质量、包装等;3)仓储物的损耗规范及保管条件要求;4)仓储场所;5)仓储期限;6)仓储物保险条款;7)仓储费用;8)填单人、填单地、填单日期。

  存货人的责任与保管人的权力最重要的包括:1)确保存货与合同约好的内容相符,并合作保管人做好货品入库的交代作业;2)依合同约好提取货品并付出相应仓储费用;3)依合同约好向保管人供给必要的货品检验资料等。

  结业于江苏大学法学院,理论功底深沉,办案经历比较丰富,从前从事大型出产企业法务、人事作业,尤擅交通事故、劳作工伤胶葛、人身危害胶葛、经济合同胶葛、刑事案子案子的处理,现为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电邮: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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