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2-22 17:20:30 |   作者: 仓储储存

  为巩固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成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基础设施运营安全和保障公路通行条件协调发展,服务构建发展新格局,根据省厅统一部署,市局制定了公路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各相关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统一部署,按照“分类排查、归口督导、限期整改、集中公示”的工作要求,我市完成了现有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任务。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基础设施运营安全和保障公路通行条件协调发展,服务构建发展新格局,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目的,打通“大动脉”,畅通“微循环”,建立健全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设置管理的长效机制,全面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深化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规范管理,对专项整治保留的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加强完善标志标线设施,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置监控设施设备,确保符合《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交执法﹝2020﹞23号)附件1的要求。

  严格新增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的管理,凡是新增的设施和卡点,一定要符合法律和法规规章,符合国家、省相关规范要求和设置条件,一律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设置。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需求、谁设置”原则,严格按规定批准程序,实施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长效管理。

  设置公路限高限宽设施,按照“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涉路施工活动申请事项、申请材料、审批流程、管理权限予以审批。

  在国省道公路上设置的,按照盐市交审批[2021]3号《市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运作模式》运行,即局行政审批处负责统一受理、分办、统一送达,局行业指导处牵头组织实施实质审查(包括现场核查、符合性技术审查等),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具体开展符合性审查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局行政指导处根据初审意见作出结论性意见后,报分管行业局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局行政审批处根据各位分管领导签批意见盖章办结。设置限高限宽设施活动的事中监管和事后验收,由局相关职能单位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长效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农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设置批准、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道限高限宽设施设置工作。

  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指导全市普通公路限高限宽设施执法工作,实施市区范围内普通公路限高限宽设施执法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按照分工,对辖区内依法批准设置的检查卡点及其配套安全设施是不是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做监督检查。

  在前期拆除和取缔违法违规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设置公示牌等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整治工作的深化和提升。

  一是完善清单。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市区(不含大丰区)普通公路限高限宽设施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区)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辖区普通公路限高限宽设施的监督检查;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全市普通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养护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各县(市、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负责辖区公路限高限宽设施的养护管理。

  二是提升管理。各级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要针对不一样情况,提升限高限宽设施的管理措施。一是除法律和法规规定外,对满足净空要求的设施,完善禁令标志、设置交通监控等管理措施替代限高限宽设施;二是对已拆除取缔限高限宽设施的路段附近重点节点位置,优化完善警告、禁令、指示标志和技术监控设施设备。

  三是动态调整。对于上跨桥梁、隧道等构造物影响公路建筑限界,三类及以下桥梁等原因保留的临时限高限宽设施,最长时限延迟到2023年12月。临时限高限宽设施的设置主体要统筹考虑安全和畅通需要,综合历史成因和提升可行性,尽早研究制定改善措施,不得将临时设施拖延成长期设施。

  按照“必需、无替代”的原则,严格新增设施条件,凡是可通过其他管理措施实现保护运营安全的,原则上不可以新增限高限宽设施。新增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路下穿公路、城市道路、铁路、水利设施、桥梁或涵洞等,为保护上跨设施运营安全,可在桥梁、涵洞前方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2.技术状况评定为三类及以下的公路桥梁,为保障桥梁运营安全,可设置临时限高限宽设施。

  3.根据保护农村公路和保障交通安全的需要,可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5.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动物防疫部门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置承担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固定检查卡点。

  限高限宽设施防撞等级和防撞能力由上跨桥梁、涵洞等运营单位根据安全运营要确定,应当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规定。

  1.公路部门、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或其他单位在公路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需根据公路的路网地位、技术等级,由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其中普通国省道公路报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农村公路报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3.涉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涉路施工许可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其中普通国省道公路报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农村公路报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批准。

  一是执法检查。市交通执法支队及各县(市、区)交通执法机构将限高限宽设施纳入公路执法检查内容,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应根据辖区实际确定检查频率和检查重点,其中上跨普通国道设施每日检查不少于1次,上跨普通省道设施每周检查不少于2次,上跨农村公路设施每周检查不少于1次。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依法查处,实现违法违规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动态清零”。

  二是养护监督。各级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限高限宽设施养护状况分别纳入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养护监督范围,督促设置主体依照国家和省相关的养护技术规范等规定落实好养护工作,保证限高限宽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的技术状况符合规定标准、规范,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三是定期公示。实行定期公示制度。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全市国省道、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农村公路范围内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汇总,每年分别将汇总清单于12月份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上一篇: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整治违规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附“六个必须”标准

下一篇:交通部:将对限高限宽设备进一步标准